2025年3月14日,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本文章我们来解读培训机构的霸王合同问题'涉及到培训机构霸王合同的条款,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在培训领域的服务合同,今后出现“霸王条款”的,作废、无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通过“法条”+“解读”的形式来进行说明。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此,采用预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属于本次《司法解释》覆盖的范围。也就是说,培训领域,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培训费用后,与学员产生的退费、课程交付等纠纷适用本解释。本次《司法解释》并未区分教育培训还是职业培训。因此,凡是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等)、非学科类(艺术、体育、科技等)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等。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新闻宣传稿,除了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根据本《司法解释》上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的培训合同条款无效:
(一)不允许学员依法解除合同或者限制学员请求退还学费权利的条款,比如“此合同一经签订,概不退款”“此费用缴纳之后,不予退款”等内容。
(二)不合理地限制学员转让消费合同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此培训合同只能由A学生使用,禁止转让给其他任何学员”。哪怕是A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在当地生活和学习,A学生希望能够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继续上课,而培训机构单方面禁止的条款,无效。允许A学生将剩余课程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上完剩余课程。
(三)约定学员遗失记名的预付卡之后不能补办:无效。允许学员对遗失的预付卡进行补办。
(四)约定培训机构有权单方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因此,培训机构不得单方面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培训机构对培训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学员损失的赔偿责任:无效。不管如何规定、签订了何种豁免机构的责任条款,培训机构都需要对其提供培训服务的瑕疵或者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无效。例如排除学员向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一些培训机构与学员约定,出现纠纷时,要到外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不在本地法院起诉,大大增加学员的起诉成本、维权成本。这类条款无效。学员仍然可以向学员居住地的法院(按照就近原则)起诉,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学员损失。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学员、学生家长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员、学生家长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情形。这一条是万金油,兜底条款,意思是除了上面六大类“霸王条款”之外,只要是其他任何存在排除、减损消费者权益,加重学员、学生家长不公平的条款,都无效。签了也是作废。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培训机构还是要实打实地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对公平的合同,通过诚实经营和良好的服务来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